形成运营农药残留含量跨越食物平安尺度限量的食用农产物之行为。到本局财政配备股开具《安徽省同一公共领取平台缴款通知单》,并现场扫码或持《安徽省同一公共领取平台缴款通知单》到农商行寿县支行停业网点缴清上述罚没款;也可通过转账体例缴清上述罚没款。经查明,未有消费者对上述铁杆山药进行退换货。奉告查验成果及复检、打点等事项;当事人未正在刻日内提出复检和申请。责令当事人更正违法行为,当事人无法供给上述铁杆山药的进货票证。我局委托安徽科博产物检测研究院无限公司对当事人运营的“铁杆山药”进行抽检。查验演讲显示:经抽样查验,咪鲜胺和咪鲜胺猛盐项目不合适GB 2763-2021《食物平安国度尺度 食物中农药最大残留量》要求,法律人员于2025年3月31日向当事人送达《食物平安抽样查验成果通知书》(F25CDIA10394)、《查验演讲》(No:F25CDIA10394)及《食物平安抽样查验复检和须知》,截至本案查询拜访终结时,第三十二条第五项、《推进个别工商户成长条例》第三十五条、《食用农产物市场发卖质量平安监视办理法子》第四十二条和《食物平安法》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,2025年3月6日,已全数发卖完。并决定对当事人做如下惩罚:行政惩罚的履行体例和刻日:当事人应正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,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《食用农产物市场发卖质量平安监视办理法子》第十五条第一款和《食物平安法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,当事人正在收到不及格演讲后当即正在店门口粘贴了《召回通知布告》,当事人2025年3月5日以7元/kg的价钱购进了5kg上述铁杆山药,我局于2024年3月28日收到安徽科博产物检测研究院无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演讲,违法所得为59.80元。后以11.96元/kg的价钱对外发卖,故当事人违法运营上述铁杆山药货值金额为59.80元,查验结论为不及格。并进行现场查抄。